在1973年,欧洲共同体制定&通过了低电压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3/23/EEC,Low Voltage Directive) 简称LVD; 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Amendment)93/68/EEC,并将施行日期延长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规定所有电器产品在额定范围内列入受控制,必须遵守该指令之条款,该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强制施行。
LVD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是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例如,在使用交流230V的计算机中,直流12V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LVD的规范)。
LVD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例如: 测试设备)。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的CE体制与EMC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基于这个原因,LVD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
LVD (Low Voltage Directives)
欧洲对电子产品的安全适用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2006/95/EC),这明示电子电器产品的测试及评价程序。电子产品认证范围上经管的安全规格通常意味着ElectricalSafety。这为的是从预测或未能预测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Hazard)中防止人体及财产上的伤害或损失。
危害因素(Hazard)如下 :
—电子危险因素(ElectricalHazard) : 触电等使用中从危险露出的情况
—火灾危险因素(FireHazard) :因超负荷, 短路等可发生火灾时
—机械危险因素(MechnicalHazard) : 因机械的错误操作的危险因素
—物理危害因素(PhysicalHazard) : 落下, 外部冲击,倒塌等结构上的危险因素
—化学危害因素(ChemicalHazard) : 因产品上使用的涂料可发生的危险因素
安全规格是为了把这些危险因素通过事前测试来确保安全性的适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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