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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总览

发表时间:2017-10-20 11:44

今年年底到2006年中期,欧洲理事会和议会将对欧委会关于上述两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审视。目前,欧委会正在起草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2008-2013年的新的5年计划,并将于明年1月报欧洲理事会和议会审议通过。但由于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起草相关政策法规,很多工作只能在与各成员国的协调、磋商和妥协中推进,因此以上各项政策和计划的实际成效往往比较有限。所以,欧委会自己也认为目前欧盟产品安全的形势并不是十分乐观,同时他们坚持强调很多出现质量安全的产品都是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根据欧委会的调查统计,仅原欧盟15国,平均每年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和不正当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超过2000万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230亿欧元。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并明显地影响了欧盟统一大市场的良好运行和欧盟的稳步发展。所以,自欧盟扩张以来,欧委会关于产品安全的重点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努力促进各成员国正确执行《产品安全基本指令》(GPSD),并切实加强对风险产品的执法监督;2.不断加强各成员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特别是加强风险产品信息的及时交流;3.建立风险产品的识别和评估系统,以指导欧委会和各国主管机构采取科学、正确的产品安全管理措施;4.积极推进新的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采用;5.积极加强与中国等对欧出口大国的合作。
   二、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管理框架
   (一)政策法规框架
   欧盟成立时各成员国共同签署的欧盟《条约》,可以说是欧盟在《宪法》出台以前具有实质意义的根本法律。所以,同欧盟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其他各项政策法规一样,欧盟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最基本法律依据同样也是欧盟《条约》。《条约》第37、94、95、152、153等条款都涉及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以《条约》为依据,2001年欧盟修订实施了新的《产品安全基本指令》(2001/95/EC GPSD)。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规定,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调整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以GPSD为基础,欧盟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从形式上涵盖了欧盟法规体系中的规章、指令、决定和建议等各个层面,从产品范围上覆盖了玩具、化妆品等各类消费产品以及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无线电设备等工业产品,从内容上涉及产品安全责任,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这些法规按照欧委会内部分工不同,分别由消保总司、企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等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产品安全基本指令》(GPSD)
   GPSD共有七章、二十四条、四个附件,其界定了产品安全等基本概念,规定了产品安全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的采用,明确了产品生产商、经营(流通)商以及各成员国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同时,它还规定了风险产品的信息交流和对风险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决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组成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规定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GPSD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欧盟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促进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其适用于一切消费产品或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GPSD是一系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缺陷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
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出台了关于明确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374号指令(85/374/EEC)。根据该指令的规定,无论是否由于过失,只要缺陷产品造成了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商就必须进行赔偿。需要强调的是,该指令主要适用于加工产品。1999年欧共体新制定的34号指令(99/34/EC),进一步把缺陷产品责任的范围拓展到了初级农产品领域。
   (3)消费产品安全指令
   自70年代开始,欧盟就开始大量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单项消费产品的部门指令,这类指令构成了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的主体,它们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欧盟《条约》95条关于消除欧盟内部市场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自由流动的有关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使各国关于同类产品的不同安全规定和要求趋于一致,从而促进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良好运行。
   (4)化学制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
   欧盟认为化学制品在消费者工作和生活中的用途广泛,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一直特别重视化学制品的安全管理,从60年代就开始加强化学制品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工作。迄今为止,欧盟在化学制品方面的法规主要有4部:(1)196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出台的“危险品指令”(67/548/EEC),其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划分、包装和标签的管理要求。(2)1976年出台的“危险品和危险配制品限制买卖和使用指令”(76/769/EEC)。(3)1993年理事会出台的“现有危险品规章”(793/93/EEC),主要规定了对化学品危害和评估和控制。(4)199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的“危险配制品指令”,主要对各成员国制定本国化学制品管理的法律、规章和管理规定提出了要求。目前,欧委会已起草完成了新的化学制品法规草案(“REACH”草案),正在报理事会和议会审议。
   (二)欧盟产品安全管理机构。
   欧委会和各成员国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都赋有重要职责。在欧委会内部,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职能分属多个不同的总司,在很多方面也存在职能交叉。
   1.欧委会和各成员国的职责分工
   目前欧委会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日常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立法,即起草制定并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产品安全的新法规。主要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二是司法,即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GPSD、部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三是协调,即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四是推动,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特别是10个新成员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同时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发展。
   2.欧委会内部的职责分工
   目前,在欧委会内部,具有产品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有消保总司、企业总司、农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环保总司等。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的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企业总司负责化学品和大多数消费产品部门指令的立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化妆品、玩具、医药、医用制品和兽药等产品安全工作。市场总司负责组织不合格产品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工作。环保总司负责化学制品安全。■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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